本報溫州5月13日電 見習記者王春 通訊員鹿軒 今天,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。在這3起案件中,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,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,並處相應罰金。
  今年4月,鹿城區法院共受理4起污染環境罪案件,其中一起已於5月7日宣判,今天宣判的是其中3起。在4起案件中,涉案加工廠均設在鹿城區藤橋鎮,1家為無證電鍍加工廠,3家為無證個體皮革加工廠。這4家加工廠均未經環保、工商部門批准而擅自開設進行非法生產、未建設配套的污染物處理設施,在生產過程中,使用硫酸鎳、氯化鎳、硼酸、鉻粉、硫化銨、白油等化工原料,對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,最終流向戍浦江、甌江。經溫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:3家個體皮革加工廠排放廢水中均含重金屬鉻,另外1家電鍍加工廠排放廢水中含重金屬鎳,排放廢水中總鉻、總鎳含量遠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,均已嚴重污染環境。
  (原標題:溫州宣判三起污染環境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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